公共营养师水平评价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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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营养师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7-05-13 17:45:23 分享给朋友:

 广东省营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广东省营养师协会。

英文名称:GUANGDONG  PROVINCIAL  DIETITIAN  ASSOCIATION,缩写:GPDA

第二条  本协会由营养师,从事营养教学、科研、科普工作的从业者,营养与食品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建立,是经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促进营养与健康知识和技能的应用、普及和推广;加强职业道德培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营养科技人才的成长和实践技能的提高;促进会员单位经济发展;促进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团结会员及会员单位为构建和谐社会、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401号盛大国际广场四楼32号,邮政编码51052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履行行业协会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协调本行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积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大力宣传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营养工作的方针政策,为广东省营养健康产业的发展,为实现“健康中国2030战略和健康广东2030战略”目标,贡献一份力量。

(二)建立全省营养师信息平台

定期发布全省营养师统计信息,发挥信息平台的作用。举办营养师信息交流、研讨等活动,积极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人才服务等工作。搭建营养师与企业之间的桥梁,方便营养师找工作、企事业单位招人;建立营养师与专家、企业和政府机构沟通的平台;协会要发挥与政府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积极开展全民营养健康教育

组织营养师和营养专家,深入机关、工厂、农村、社区、幼儿园、公司等单位,开展营养健康讲座,推广营养健康知识,增强居民营养健康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指导居民科学膳食、合理配餐,促进大众健康。

(四)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促进营养师队伍学术水平不断提高

协会举办学术沙龙,让营养师和从事营养教学、科研、科普工作的从业者及单位交流营养理论及最新研究进展。本协会每1年举行1-2次学术交流活动,每次均安排专家做最新进展的专题学术报告,发布或推广营养领域新理论、新技术、新成果和新经验,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协会开展营养膳食方面的学术研究和社会调查,大力促进学术理论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五)组织开展营养师的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

针对营养师的实际水平开展继续教育、技能培训,举办营养师提高班、写作班、讲师班和调理班,多给营养师提供实习机会、实践机会,提高营养师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水平,让营养师有较好的生存能力和发展机会。

(六)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广东省公共营养师水平培训与评价工作!

 

根据国务院国发[2016]68号文件和粤人社[2017]248号文件第四条以及国家制定“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要大力发展健康产业,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需要许多培训机构来培养营养师,而培养的人才需要行业协会来做水平培训评价

为了积极配合落实国家技能水平评价新政策,尽快解决全省很多营养师培训机构政策过渡期公共营养师水平评价问题,协助国家做好认证事项取消的后续工作,搞好政策衔接,确保营养师人才队伍稳定,广东省营养师协会决定开展“广东省公共营养师水平培训与评价”工作,成立“广东省营养师协会公共营养师水平评价专业委员会”, 负责组织和领导全省公共营养师水平培训评价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营养师职业标准》制定广东省公共营养师水平评价标准、考试实施办法、水平评价要素细目表及编写考试题库,确定每年考试时间,做好考试成绩查阅和颁证工作。

(七)为会员及会员单位做好服务

团结和组织会员及会员单位,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为会员企业做好技术服务。把营养师营养知识和营养技术推荐给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馆服务业、养生旅游、养生地产、养生机构、美容院、养生馆、养老院、营养健康行业及保健服务行业等会员企业为广东省营养与食品行业的服务升级提供技术支持,为打造著名品牌贡献协会力量。会员企业提供相关信息、营养讲座、健康咨询、营养调理疾病干预、科技开发及营养师推荐等服务,促进其业务发展、效益提高;搭建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沟通的平台,为会员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积极开展营养膳食方面的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提交研究报告,为政府制订营养师队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参与制定营养师行业的系列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九)加强对外沟通,促进协会发展

开展国内外营养师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外省、港澳台、世界各国的营养师开展交流与合作;搭建会员及会员单位与国内外专家、国内外企业沟通的平台,促进广东省营养师队伍整体水平不断提高,推动广东营养健康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提高广东人民健康水平、建设幸福广东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具有营养师资格,或者从事营养健康相关工作,自愿加入并参与本协会活动;营养健康、食品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可申请学生会员;

(三)从事营养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单位(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或会员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会员、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标准:

     常务理事长:30000元/一届

     副理事长:20000元/一届

     常务理事:10000元/一届

     理事:5000元/一届

     个人理事:2000元/一届

  个人会员:100元/年,学生会员50元/年

个人终身荣誉会员:一次性交500元

(五)向本协会建言献策,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协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果会员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给予提醒,长期(连续2年)不交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5年召开1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30日, 将换届准备材料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30日内,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变更事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人数较少,暂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体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协会事务,自愿为本协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根据需要,理事会不定期召开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协会重要工作。

第二十六条  副理事长职责:

(一)对本协会理事长负责;

(二)协助理事长开展各项工作;

(三)承办协会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有三人组成,由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由本协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本协会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由本协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的财务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01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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