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共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实施办法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中国国民营养计划的贯彻落实需要大量的营养工作者,需要社会培训机构培训人才。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许可取消后,由行业协会开展公共营养师的水平评价工作。
为了加强我国营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公共营养师专业知识和实操技能,科学考评公共营养师工作水平,以便更好地保障居民营养健康,我们在借鉴国内外公共营养师水平评价工作的基础上,依据国务院、广东省政府及省民政厅有关文件、《广东省营养师协会章程》等文件,特制订本规定,以规范广东省营养师协会公共营养师水平评价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共营养师职业定义
公共营养师是指从事公众膳食营养状况的评价与指导、营养与食品知识传播,促进社会公众健康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条 宗旨
广东省营养师协会设立公共营养师培训与评价委员会,建立公共营养师水平评价制度,面向会员和全社会提供营养及营养相关专业从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促进全国公共营养师的培养和水平评定规范化,从而促进我国营养健康行业的发展。
第三条 广东省公共营养师培训与评价委员会组成
广东省营养师协会下设“广东省公共营养师培训与评价委员会”,在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委员会下设命题组、教材组、考务组、督导组和办公室负责开展公共营养师水平评价工作。
第四条 公共营养师职业水平评价的目的
为企业培养具备就业技能、岗位技能的合格营养师,促进我国营养健康产业的良性、规范发展。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公共营养及营养相关工作的人员和计划以营养师为职业的对象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水平评价。
第六条 评价依据与证书使用
根据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广东省营养师协会公共营养师培训和水平评价委员会建立公共营养师水平评价系统,采用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通过公共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并成功注册备案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公共营养工作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公共营养师水平评价级别
公共营养师水平评价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级别,要求详见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
第二章公共营养师水平评价
第八条 公共营养师水平评价体系
公共营养师水平评价体系包括理论考试、技能考试和现场答辩, 考试实行
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审,每年举行2-3次考试。
第九条 各工作小组职责
命题组负责制定公共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考务组和督导组负责公共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评价适用对象
公共营养师资格考试的培训对象主要是:食品、营养品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等院校营养相关专业的授课教师;营养学、医学、护理、食品、生物、烹饪、酒店管理等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医疗卫生单位、VIP美容机构、营养诊所、大型餐饮企业、高档酒店等机构的中高级管理人员;行政总厨、高级厨师以及有志于从事私人营养顾问行业的社会精英人士。
第十一条 报考条件
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公共营养师水平评价和考试:
1、公共营养师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
(2)具有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证书。
(3)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公共营养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医学或食品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5)具有非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6)具有非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公共营养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具有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具有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公共营养师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0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本科生毕业6年以上,硕士毕业3年、博士研究生毕业1年以上。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后广东省公共营养师协会颁发公共营养师证书。
第三章 公共营养师培训机构的认证
第十三条 公共营养师培养实行教学及培训机构和考试基地的多方合作方式, 合作单位需得到广东省营养师协会的评估和资质认证。认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资质认证。
第十四条 教学及培训机构认证
满足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校或机构可向广东省营养师协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合格后,可开展公共营养师的培养工作。
第十五条 广州以外考试基地认证
满足公共营养师考试条件的机构可向广东省营养师协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合格后,可开展公共营养师或营养技师的考试工作。
第十六条 对教学机构和考试基地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广东省营养师协会相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广东省营养师协会可以取消其认证资质。
第四章 考务体系
第十七条 考试大纲
营养师教育和考试工作组拟定《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大纲》,具体内容和参考书目将随考试公告同期发布。
第十八条 考试方式
理论考试及技能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理论考试时间为90分钟,技能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一、二级技师水平评价除进行理论、技能考试外,还需撰写和提交论文,并需进行书面评审和现场答辩。
第十九条 考试时间和地点
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每年举行2-3次。考试时间由广东省营养师协会公共营养师培训与水平评价委员会提前3个月向社会发布。考试结束45天内公布成绩。
第二十条 考生报名
考生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要求,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考务管理
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不得强迫应试人员参加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成绩发布
通过公共营养师水平评价考试合格者,经公示成绩无异议后,发放公共营养师水平评价证书。
第五章 财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营养师协会公共营养师水平评价工作,定位为协会的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类项目,为保证工作的持续运转,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 报名和考试费用
1、一级公共营养师 880元
2、二级公共营养师 680元
3、三级公共营养师 380元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保密要求
考试管理部门和考务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二十六条 违纪处理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其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广东省营养师协会公共营养师培训与评价委员会。
本规定自 2017 年 3 月 28 日起试行。
广东省营养师协会
广东省营养师协会公共营养师水平评价专业委员会
2017年3月18日
附件
2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守则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协作。
(2)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钻研业务。
(3)服务人民,认真负责,平等待人。
(4)科学求实,精益求精,开拓创新。
2.2 基础知识
2.2.1医学基础知识
(1)人体解剖生理基础知识
(2)食物消化吸收基础知识
(3)不同人群生理特点基础知识
2.2.2营养学基础知识
(1)营养与健康概论和营养学发展史
(2)能量与宏量营养素基本知识
(3)矿物质
(4)维生素
(5)水
2.2.3人群营养基础知识
(1)孕妇乳母营养
(2)婴幼儿营养
(3)儿童青少年营养